马来西亚纪氏联谊会章程
第 一 章 : 名 称
1.本会定名为 :
马来西亚纪氏联谊会
PERSATUAN KETURUNAN KEE MALAYSIA
简称 :本会
2. 定义:
3. 规格:州属
第 二 章 :地址与办事处
1.本会地址与办事处为 :
NO. 6, LORONG KAYANGAN 3,
TAMAN SELASIH 2,
36400 HUTAN MELINTANG, PERAK
邮寄地址为
SDA
36400 HUTAN MELINTANG
PERAK
或者经由理事会决定的地址;
2.若有更改上述会址需经由理事会决定,但必须先获得社团注册局批准。
第 三 章: 宗 旨
1.促進同姓及同宗会员之间的感情,敦睦情誼。
2.举办文化活动以维护纪氏文化传统
3.增进会员经济、教育、康乐及福利等事务。
4.申请,租赁,获得或拥有产业作为本会之用途,依据条件是获得会员大会通过及获得
有关当局批准。
5. 为社會公益事业作出貢献。
6.无
第 四 章:会员籍
1.会员籍的标准如下:
A. 普通会员
i. 国籍:马来西亚
ii. 基本年龄:十八岁
iii. 地点/会员居住州属:霹雳
iv. 种族:华人
v. 性别:全部
vi. 宗教:全部
vii. 其他标准:纪氏,任何贯籍姓[纪]字国文
不同拼音,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B. 联合会员
没有
C. 荣誉会员
没有
D. 永久会员
公开给会员一次缴付入会费及会员费者。
E.青年会员
没有
2. 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妥入会申请表格,在两(2)位会员的提议与赞
同下,呈交于本会秘书处,并由理事会审查核准。理事会有权在不
说明理由之下,拒绝任何申请。
3. 每位申请者,其申请获得批准后,须缴付经已规定之入会费及会员
费或首期年捐,方为接纳成为本会会员。
第 五 章 :退会/革除会员籍
1. 会员欲退会必需在两(2)个星期内,以书面通知总务及尽速缴清一
切欠款。
2. 任何会员不尊守本章程或采取破坏本会名誉,理事会将以书面告
知该会员将被革除或有期限冻结其会员籍,须实行该会员也给于
机会上诉解释原因,除非其上诉获得会员大会的延期或取消议决
案。
第 六 章 :财务来源
本会财务来源是:
1. 入会基金:
每位RM 10.00 (马币十令吉)
2.普通会员年捐:
每位RM 20.00 (马币二十令吉)
a.会员年捐必须预先在每年初七天前缴付予财政。
b.永久会员费 (需在申请会员时一次缴付)
每位RM100.00 (马币一百令吉);
c. 若会员无故拖欠年捐超过两(2)年以上者,总务或其代表发函通知丧失其会员籍及
享有的权利至欠款付清为止。
d.若会员无故拖欠年捐三(3)年以上者,其会员籍将自动丧失,理事会可能采取适当
行动,但条件是理事会满意该会员事先已接收有关欠款函据。
e.任何会员因拖欠年捐款项而丧失其会员籍,理事会有权重新鸠收入会费。
f.会员大会可通过向会员鸠收特别基金或其他款项,若有任何会员拒绝在指定期限内
缴付上述捐款,该捐款可被视为年捐欠款来处理。
3.贡献
本会允许接受款项或物质的捐献。款项必须在账目报告上清楚列明。
4.经济活动
本会可以进行经济活动,例如卖、买、投资、租赁,获得或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其它经济活动。
第 七 章 : 会员大会
1.本会最高决策是由会员大会所组成。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至少 一半(1/2)拥有投票权
的会员或理事会人数的二(2)倍出席,以少 者为准,大会须在确认大会法定人数合法后
才可进行。
2. 如开会時间已過半(1/2)小時未达法定人数,会员大会可以延后至一个理事会决定的日期
(不超过30天);如在延后的会议仍再未达法定人数,大会可照常举行,唯无权修改章程。
3. 两年一度常年会员大会須在上一次常年大会24个月内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由
理事会擬定。常年大会工作如下:-
a.接纳理事会去年会务报告;
b.接纳已审查财政去年财务报告;
c. 选举来届理事会与查账员;及
d. 处理其他会议内所提动议事宜。
4. 总务必須在会员大会十四 (14) 天前,发通知书及已审查账目及常年报告,寄给全体
会员,副本贴在会所内以供会员参阅。
5. 本会可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a.理事会认为重要时;或
b.五份之一 (1/5) 拥有投票权的会员以书面向总务提出要求和说
明召开特别大会原因。
6. 当特别会员大会书面要求接获后,必须在一个月期限内定日期召开。
7. 总务须在十四(14)天内发通告及通知书予全体会员,并定日期召 开特别会员大会。
8. 章程第七章(1)及(2)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若特别会员大会在半 (1/2)个小时过后仍再
未达法定人数,由会员所要求召开的特别会 议大会需取消,并在六(6)个月内会员
不得以同样的原因要求重开。
9. 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举行之后,总务必须尽快寄发一份大会记录副本给全体会员。
第 八 章 :理事会
1.本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每两 (2) 年一屆选出如下 :-
- 会 长 一 名
- 署 理 会 长 一 名
- 总 务 一 名
- 副 总 务 一 名
- 財 政 一 名
- 理 事 二 名
2.所有理事及执行人员必需是大马公民。
3. 会员欲提名竞选任何职位须先获得两(2)位会员提议和附议,并在常年会员大会
每两(2)年投选一次。所有理事可连选连任。
4.本理事会的职责是根据会员大会议案来执行日常事务,不可违反 会员大会议决案。
理事会必须先获得有关会员大会所通过议案,在常年大会提呈有关去年常务会务报告。
5. 理事会议至少一年召开四(4)次。通知书至少在七(7)天前发出给所有理事。在必要
时,会长本人或不少过四(4)位理事可在 任何时候召开紧急或特别理事会议。但需
确实法定人数为一半 (1/2)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6.若有突发性重要事项,需要得到理事会批准,而理事会又不能进 行开会,总务可先
获得理事成员的传递(传真/电邮)书面通过,条 件是有关事项未通过前必需完整,
以便理事会可以接纳:-
a. 有关问题的提议需详细列明在通知书内,并发给所有理事;
b. 至少一半(1/2)理事会成员赞成或反对有关的提议作议决;及
c.以多数票来定案。任何传递书面通过的议决案,总务必需向下回的理事会报告
及记录在案。
7. 任何理事无故连续缺席三(3)次会议,则当自动辞职论。
8. 任何理事的离职或辞职或去逝,在上回选举获得第二高票的候选人将填补其空缺。
如果这名候选人不存在或拒绝,其空缺由理事会委任其他会员来填补至下届会员大会
选举为止。
9. 理事会认为需要可以指示总务和理事执行会务,和委任经理和职员。它可以辞退任何
经理或职员,由于在工作时疏忽、欺诈、缺乏效率、 不执行理事会的决定,或者其它
可以违反组织利益的原因。
10. 理事会认为需要可以成立各组及授予任何组员职务。
11. 卸任理事会必须呈交所有组织文件,例如注册文凭、章程、 年度会议记录、来往
书信、账目、银行帐簿、支票簿和收据、地契、资产列表等,给予新届理事会。
第 九 章 :理事职务
1.会长 :
会长在职時需主持所有理事会与大会会议,负责执行所有会议进行,
会长拥有最后表決权及签署已通過函件,与总务及财政联合签署本
会银行支票与存款。
2. 署理会长 :
署理会长協助会长处理会务,当会长不在時,自动代攝会长的职务。
3.总务 :
总务需执行本会章程之条文,行使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任务,负责
兼保管会议记录和会员名冊所有资料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职业及住家地址,与会长及财政联合签署本会银行支
票与存款。他必须出席常年会员大会和做会议记录。
4. 副总务 :
副总务協助总务处理会务,当总务不在時,代摄其职务。
5. 財政 :
财政负责处理一切有关本会财务及负责保管账簿,确保账目准确並
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提呈财务报告,与会长及总务联合签署本会银
行支票与存款。
6. 理事 :
理事需出席会议及执行本会职务。
第 十 章 :财务管理
1.依据本章程财务可应用在支付有益于本会的事务包括行政费,薪金,
经费,执行人员,职员薪金及稽查费
2.财政在任何时候有权保管不超过马币一千令吉 (RM1,000.00) 现 款,
超过数目就必须在七(7)天内存放在本会为名的银行户口。
3.所有支票或提款,必須由本会会长,总务及财政签署方为有效。在
任何時刻,会长,总务或财政不在時,理事会可以委任任何理事
为更換签署其职务。
4. 在任何某一時刻超过马币一万令吉(RM10,000.00)之开销須由理 事会
批准方可付款及在任何某一時刻开销超过马币三万令吉 (RM30,000.00),
必須获得会员大会通过。会长,总务和财政可联 合批准不超过
马币一万令吉(RM10,000.00)开销。
5. 财政必需备妥财务进支账目,由本章程第十一章选出之查账已审查 常年财务报告,
并尽快提呈给两年一度会员大会核准后,将副本张贴 在会所内。
6. 本会常年财务报告是十二个月,由一月一日开始。
第 十 一 章 :查账员
1.由会员大会选出两(2)位非理事为查账审查常年账目,为期两 (2)年,连选可连任。
2. 查账员负责审查本会两(2)年之账目或签准大会常年账目,在任何时候会长可以
审查账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 十 二 章 :资产管理
1.本会所拥有的任何不动产,必需以本会名誉注册。所有有关签署文件必须覆行,
由在任会长,总务及财政三(3)位授托人及社 团注册局发出之授托人证明书。
2.本会资产不得出售,租赁,转让或抵押,除非获得会员大会的通过及授权之。
第 十 三 章 :章程释义
1.在两届会员大会之间若发生不在本章程条文內的事項,本理事会可给予诠释章程,
若有需要,理事会可针对章程条文欠详的事項作决定。
2. 除非事故违反或不符原有基本大会的议决案,理事会对会员的议决案是最终的,
如果会员大会没有修改之。
第 十 四 章 :荣誉顾问
1.本理事会可以委任具备资格的人士担任顾问,条件是被委任的人事先以书面告知
他愿意接受。
第 十 五 章 :禁例
1.严禁在本会所内进行根据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下的赌博活动;
2. 根据1959职工会法令本会理事或其会员不可尝试阻止或利用任何方式来阻挠营业的
进行或影响商品的价钱或参于任何职工 会之活动;
3. 任何会员皆不得以本会或本理事名誉发行任何彩票,除非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
4.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文,本会不可将“利润”分派给 任何会员。
5.本会所有从商业活动获得的金钱和盈利必须给予本会以落实本会的宗旨,不可以用以
支付利息、盈利或花红给予任何会员。 无论如何,此条文不组止支付薪水或行政费
给予会员或本会职员。
6.本会跟随者不可以管理宗教场所。
第 十 六 章 :修改章程
1. 本会章程不可作任何修改或更改,除非获得会员大会的通过。 经大会修改或更改后
的章程条文,必须在六十(60)天内提呈给社团 注册局,获得批准后,从批准日开始
方为有效。
第 十 七 章 :解散
1.本会可以解散,以不少过五份之三(3/5)会员为此目的而来出席特别会员大会以及
自愿表决。
2.当本会解散时,理事会必须还清一切所有法定的债务和欠款,所剩余的款项将依据
会员大会通过的方式处理。
3. 解散本会的通知书,必须于决定解散的日期十四(14)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局。
第 十 八 章 :会徽与会旗
1.本会徽章为圆形,中间红色以[纪]姓氏为主,象征促进亲谊与团结。其背景青色以
马来西亚地图表示姓纪宗亲普及国内,圈内设本会中文及国文名称。
2.本会旗帜以海蓝色为底,象征世界四海皆有[平阳]世家 [纪]姓氏宗亲,旗的中间是
本会徽章。


